• 入会咨询:027-87324910    投诉反馈:13886711155
文章
当前位置 :首页 > 通知·新闻 > 安防大讲堂
对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
2019-01-09龙哥讲招标点击量:10358
对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
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、评审情况的,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影响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。
 
  理解这个条款首先应当搞清楚这个法条所规范的法律行为。
 
  一、该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那些?
 
  笔者认为,该款规范以下几种违法行为:
 
  1、未独立评审;
 
  2、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评审;
 
  3、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;
 
  4、泄露评审文件、评审情况
 
  关于第四种违法行为我想不需要解释大家都很明白,但是我估计很多人会问:第一种违法行为是从那里看出来的,第一种违法行为和第二种、第三种违法行为有何区别?这也是本文想要说的重点。
 
 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、评审情况的……可以简化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进行独立评审或者……的,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属于对独立评审的定语。强调的是独立评审。那是不是只有独立评审就可以了呢,显然不是。因此第二种和第三种违法行为是第一种违法行为的逐步递进和延伸,即评标专家首先你得独立评审,其次得依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评审,最后,你得依照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。
 

 
  二、何为独立评审?
 
  问题一: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现场能不能讨论,那些东西可以讨论?
 
  答:评标专家现场可以讨论,但应当限于以下内容:
 
  1、对于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讨论,但不得涉及到具体打分,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;(可以协商,但不能协商打分)
 
  2、对于是否启动澄清和延长评标时间可以讨论;
 
  3、对于无效文件判定可以讨论;
 
  中国公共服务平台曾转载中国政府采购报的一篇文章《激辩!评标现场专家能否讨论协商》,激辩!评标现场专家能否讨论协商  http://www.cebpubservice.com/monitorindustry/exindustry/2016/05/5449.shtml
 
  现阶段有一种倾向,就是只要是评标,均认为不可以讨论,只要讨论就是有猫腻,就是有影响,一棍子打死的做法都是错误的,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的采购需求,加以区分,比如说采购一通用产品,标准统一,一般情况下就无需讨论,而对于一些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,应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,最终选择出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。
 

 
  问题二:客观分是否可以相互抄?
 

 
  实践中,一些项目由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过多,会采取分组打分的方式,每个人负责一部分的文件审查,并对客观分打分,然后交叉复核,最终形成定论后的客观分视为所有评委的共同评审意见,这种做法正确吗?
 
  个人认为,对于客观分部分,采用交叉复核的做法可取,有利于提升采购效率,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,并准确划分责任。凡是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的,采用一人评审,所有人共享的做法属于不独立评审。
 
  例:招标文件允许交叉复核,甲评委评审的是ABC三家文件,复核的是DEF文件,则甲评委对ABCDEF六个文件的客观分负责,乙评委评的是DEF文件,复核的是GHK三家文件,则乙评委对ABC三家的客观分打分部分无须负责,但应对自己打分和复核的客观分负责。
 
  在电子交易平台飞速发展的今天,电子评标技术已经逐步成熟,因此,在不久的将来,利用电脑技术交易平台自动评审客观分将成为可能,将来的评标专家需要评审的将是专业技术部分和主观分部分等,既节省了评标时间,又减轻了评标的工作量。

附件列表

  • 联系电话:027-87324910
  • 办公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积玉路5号(省电子质检院8楼)
  • 主办单位: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
  • 技术支持:智慧城市网www.afzhan.com
  • 版权所有 © 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All Copy Right 2003-2022
微信公众号
  • 湖北安防协会
  • 无人机分会
鄂ICP备05002494号-5    

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282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