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日起,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施行,引发公众广泛关注。此前,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,该《办法》的出台,意味着人脸识别步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,带来了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的有效指导,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。
小区门禁必须“刷脸”才能解锁,门店私自收集顾客人脸信息用于分析营销策略,被非法收集的人脸信息在网上售卖用于诈骗等犯罪……针对这些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“痛点”,《办法》直指公众关切,以“红线”划定技术边界。
《办法》确立了非唯一验证原则,打破“强制刷脸”的困局。第十条明确规定“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,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”。
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、私密空间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,《办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“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,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、公共浴室、公共更衣室、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”。
针对部分特殊群体的人脸信息权益受损问题,《办法》第五条明确规定“处理残疾人、老年人人脸信息的,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”,第七条明确要求“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,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”。